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卫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李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公强与被告梁卫华、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公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公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刘公强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人民陪审员 梁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