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卫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李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公强与被告梁卫华、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公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公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刘公强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人民陪审员  梁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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