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金燕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肖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燕丰与被告肖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元、利息2574元(自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燕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祝燕芬、施孙丹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燕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园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9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未约定借款利率。在该《借款担保合同》下方,有被告作为收款人签字的《收条》一份,载明被告已收到99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即《借款担保合同》、收条各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按时归还,但被告逾期未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9900元的责任。对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计息期间和计息基数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计息利率,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参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年利率3.85%,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园园归还原告金燕丰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元,由被告肖园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