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望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李立刚,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孔望金与被告罗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望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望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还清借款本金5.5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邀约原告合伙投资5万元,合伙期为两年,被告每年分给原告红利1万元,2015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2019年10月3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实欠原告本金5万元,红利1.5万元,合计6.5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20农历年年底还清,如到期未还,按1分年息计息。2020年1月23日,被告偿还1万元,下欠5.5万元。余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和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罗盘未到庭,未答辩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熟人关系,2015年被告罗盘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孔望金邀约合伙,邀约原告合伙投资5万元,被告每年分得红利1万元,2015年9月16日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期两年,2019年10月3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实欠原告本金5万元,红利1.5万元,合计6.5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欠条载明“今罗盘欠孔望金现金陆万伍仟圆整。(¥:65000元),还款时间为2020年底(农历)还清,如到期未还超期时间按壹分年息计息。罗盘。2019.10.3日。2020年1月23日还款壹万圆整。罗盘”。被告罗盘在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尚欠5.5万元欠款未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为此,原告孔望金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罗盘偿还借款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欠条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罗盘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孔望金邀约合伙,原告孔望金向被告罗盘给付了5万元投资款,原告并未参与合伙经营,也没有承担风险,合作协议约定当事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来看,被告对于其与原告的民间借贷关系也没有争议,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原告孔望金主张借款年利率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年率10%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0%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之日,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明确约定,如未在2020年农历年年底还清,才开始算息,即本案利息起始日为2020年春节(2021年2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罗盘应及时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承担败诉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盘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盘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孔望金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1年2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罗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