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男,1991年8月7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韦状,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与被告韦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因被告韦状在开庭前已自行履行义务,原告张庆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天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班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