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原告杨永浩与被告康辉凡、郑州优石艺石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18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出现的“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永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79034.05元”应补正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永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76934.05元”。 审判员 代蔚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边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