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柴继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柴劲律师事务所 律师,住伊宁市。 原审被告:于端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源县。 原审被告:王静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伊宁市。 原审被告:余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一连职工,住该连。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柴继生与原审被告于端礼、王静文、余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兵04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成 军 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 审判员 薛 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小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