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高月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志清、江辉、江昭、江东与被执行人高月升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黑1002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9日查封了所有权人江志清名下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不动产权证:黑(2020)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为69.82平方米和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不动产权证:黑(2020)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为69.99平方米两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月升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所有权人江志清名下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不动产权证:黑(2020)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为69.82平方米和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不动产权证:黑(2020)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为69.99平方米两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