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从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昌样,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25号。
法定代表人:叶秋莺,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林从神与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林从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捷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