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马某某、李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