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人:白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人: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人:白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执行人:白善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白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徐其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白善庆与被执行人徐其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翠平、白凯、白峰、白波于2021年9月14日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1月8日,原申请执行人白善庆死亡,(2005)杜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应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转让给申请人。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丁翠平、白凯、白峰、白波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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