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赵奎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区。
审理经过
关志平与赵奎文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682民初377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