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

被执行人胡和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合军、胡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秦合军、胡和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4345.57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商品房地产及其他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2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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