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 负责人:李晖,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李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李桂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李桂芝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308号1单元28层3号(权证号:201701005223,建筑面积78.99平方米)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培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值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