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美玲,女,****年**月**日出生,住韶山市。
委托代理人:余彪,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庞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
被执行人:彭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美玲与被执行人庞星、彭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星、彭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美玲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星的父亲庞争科对本案提供执行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彭美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庞争科已于2021年9月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彭美玲1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彭美玲同意本院以解除对彭勃浦发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