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

被告:王风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明霞与被告王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风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5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自2021年3月17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20日,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二分,原告把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附后)。后被告支付原告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下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再支付,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脱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风国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0日,被告王风国因生意需用钱向原告袁明霞借款50000元,原告将借款支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向袁明霞(姑)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以此为凭。(月息2分)。借款人:王风国。2015年7月20日”。被告王风国向原告借款后,只支付部分利息,并于2017年4月11日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背面备注:“截止2017年4月17日利息11600元未清”。后又于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2月13日、2018年4月14日(两次)、2018年5月11日、2018年7月29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9月6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3日,被告王风国分别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元、5000元、4000元、2000元、3000元、26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8000元、10000元,共计49600元,按约定利率将该借款利息清至2020年5月。2020年10月2日、2021年2月9日被告王风国再次分别向原告支付现金20000元和1500元,计款21500元。因被告王风国未再向原告还款,引起本案诉争。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从被告向原告出具凭条来看,双方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清利后还本的还款方式。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施行前,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保护的上限为年利率24%,施行后,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保护的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2020年8月20日前,被告王风国向原告支付的现金,原告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并清利,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8月21日以后,原告借款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计算后剩余部分应折抵借款本金。2020年10月2日,被告王风国向原告支付现金20000元,在归还利息3570.31元后(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20日计81天,利息为2663.01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0月2日计43天,利息为907.3元),剩余16429.69元应折抵借款本金,折抵借款本金后,被告王风国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570.31元。2021年2月9日,被告王风国向原告支付现金1500元,将该借款利息清至2021年1月6日。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袁明霞借款33570.3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被告王风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