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红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孙润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红兵与被执行人孙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润涛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童红兵案件款20363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款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润涛已履行案件款7500元及执行费205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孙润涛保证从2021年2月起每月履行15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甘0981执323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生海
审判员 张文珍
审判员 梁林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