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86××××××××,住凤城市四门子镇扈家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张哲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b@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32.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德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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