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隋鸿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李德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隋鸿正与被执行人李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77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