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纳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第13栋(13)2单元18层8号[小车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姚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欧阳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昌,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涂国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反诉原告):吴江富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清树湾村4组。

法定代表人:涂国钦。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云,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纳涵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纳涵公司)、欧阳苗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江富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吉晟公司)、被告涂国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诉原告纳涵公司、欧阳苗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反诉原告富吉晟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纳涵公司、欧阳苗和反诉原告富吉晟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贵州纳涵商贸有限公司、欧阳苗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吴江富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贵州纳涵商贸有限公司、欧阳苗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江富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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