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厍东关乡。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90000892543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