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平,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罗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罗林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国文、罗林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国文、罗林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国文、罗林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国文、罗林娇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分批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文利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萧尔键 书 记 员 伍名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