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群芳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邵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