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市双滦华曼机械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承钢锦绣城第2-16幢105铺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3MA09BX0T2A。
经营者:钟文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厂员工,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804B。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号。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市双滦华曼机械厂与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华曼机械厂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华曼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华曼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华曼机械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