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新岳养老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以西、嘉祥路以南、西现河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346369064。
法定代表人:吴秀峰,董事长。
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腾飞路2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8723775Q。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黄翠华与被告山东新岳养老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翠华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