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双水北侧锦绣名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7118425N。
法定代表人:白文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水城蒙银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469.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02.00元。该案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312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4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及查询其民政婚姻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股权、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向六盘水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到六盘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核实其公积金情况,其公积金处于冻结状态。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释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人可能导致的后果,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执行其工资收入以清偿本案债务,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林波系六盘水卫生健康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2021年8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作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工资收入采取执行措施。2021年8月5日、9月8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2021年9月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道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征求申请人意见,根据申请人意见,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清偿本案债务,因工资系预期收入,不能即时清偿债务,且被执行人工资亦有其他案件尚在执行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