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被执行人:魏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孔凡强与被执行人魏敏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7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85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魏敏名下银行存款811元。另,本院经过总对总系统查控系统、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及藤州镇白泥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傅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世鑫 书 记 员 唐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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