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理事长。 住所地: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杨学清、陈浩,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执行人:杨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福官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燕、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1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由被执行人支付139896.2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9896.21元,执行费为199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9)云01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树荣 人民陪审员 段绍华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