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澄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宜阳路99号一幢1单元99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玲。 被告:张正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澄思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澄思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