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同汇路1号综合大楼A区4楼。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楚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鸿达鑫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申请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达鑫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中,申请人因临时得知涉案船舶已经离港,现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扣押船舶申请,并表示未交纳的保全申请费也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鸿达鑫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扣押船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