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铁栓,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榜,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军帅,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秋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大泉,河南沙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柯,河南沙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宛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西侧壹号城邦六期B2座1单元5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居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龙泰华庭8#楼18幢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于冬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持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以上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高尚律师事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冬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增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昊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曹占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东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德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蔡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郭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铁栓因与被申请人王秋生、宛伟、孙飞、漯河市中筑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居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吴睿、陈持恒、张增民、谢昊成、于冬梅、王秀娥、曹占业、王东方、张德民、蔡千、郭凤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1民终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铁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