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袁军,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周娟,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9]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梅、周娟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梅、周娟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周娟未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通知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周娟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岳梅、周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租住房内,利用手机软件“渔场”通过低价向上家购买积分后,按照1比1000的比例高价向参赌人员贩卖积分,并通过“天天疯狂捕鱼”软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在参赌人员提现时,提取2%手续费,单笔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0元的方式,以此方式抽头渔利。在此期间,被告人岳梅、周娟供抽头渔利144376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当庭委托其家属将违法所得144376元如数缴纳至本院专项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账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岳梅辩护人认为,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岳梅社会与人身危险性不大,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自身残疾,且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家庭困难,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梅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梅、周娟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软件,提供赌博软件供他人实施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已代替二被告人将违法所得款项全部退赃,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岳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酌情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岳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144376元(现暂存于本院专项账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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