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云投建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窦宇。
被告:云投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85号云投中心A1座28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山与被告云投建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云投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4月2日,原告刘海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海山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海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