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华路13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吴睿,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志超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唐志超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国耀

审判员陆秋婷

审判员魏恒婕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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