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安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山县xx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装饰公司)与被告霍山县xx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金、被告xx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xx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40173.8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轻钢结构承建等业务的企业,被告在霍山县开发xx文旅城项目。2017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xx文旅城3#楼钢网架的不锈钢天沟、15cm厚岩棉夹芯彩钢板等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为22天,自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17日,工程款总价包干为803477元,付款方式为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5%,同时扣除5%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完成15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的工程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后因被告一直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15日,原告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525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但对其中的质保金40173.85元以约定期限未至为由未予支持,现因质保期已过被告却一直未予支付质保金,为此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xx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从2019年案涉工程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案涉工程一直都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漏水,造成了被告的装修大面积受损、霉变,而原告从未履行过维修义务,漏水问题的维修一直是工程难题,需要多次维修,案涉工程的空间高度达10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维修成本高昂,也是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的主要原因。二、从被告提供的报价单,可以看出仅就漏水造成的室内装修吊顶受损的维修成本远远高于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如果在原告恶意拖延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还要将质保金全部给付,对被告有失公允。另外经查,原告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被告在后期追偿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以及装修损失,将面临履行不能的风险。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有防水要求的工程质保期最低为5年,案涉工程为屋面工程,虽然案涉合同中约定质保期2年,但是该项约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5年质保期相悖,该项约定无效,应以5年质保期为准。合同第六条的付款方式明确约定,如无质量问题时,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付清。现在案涉工程一直都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年质保期的规定,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综上,原告要求支付质保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为:2017年11月25日,被告xx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原告xx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文旅城3#楼钢网架的不锈钢天沟、15cm厚岩棉夹芯彩钢板、主次檩条、通风罩及油漆工程。工程地点:xx大道西侧、xx路南侧。工程内容:xx文旅城3#楼钢网架的不锈钢天沟、15cm厚岩棉夹芯彩钢板、主次檩条、通风罩及油漆材料采购、制作、安装等。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工程承包范围:#楼钢网架的不锈钢天沟、15cm厚岩棉夹芯彩钢板、主次檩条(…)、通风罩及油漆(按图纸设计要求)。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6日,确保……。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2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捌拾万零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整(小写:803477.00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11月25日10.2合同签订地点:xx房地产公司。10.3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书条文下盖章。《合同协议书》后附有专用条款,该条款约定: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合同价为:人民币捌拾万零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整(小写:803477.00元整),总价包干,无论市场变化与政策文件均不得调整价格。付款方式:施工人员、钢网架的檩条材料及机械进场,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5%,同时扣除5%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中工期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2%,安全文明保证金1%);工程完成,经甲乙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总价95%;剩余5%的工程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期为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如无质量问题时,质保期后付清。……八、竣工验收与结算8.竣工验收8.1承包人工程完工后提出申请,发包人、监理人、施工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后,通知发包人正式验收,承包人应无条件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签约后,原告立即组织施工,2018年5月份,涉案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xx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xx装饰公司工程款541538.21元,对案涉工程的质保金40173.85元,因质保期未至而未判决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建设,虽然涉案工程没有交付竣工验收材料,但通过双方在庭审中陈述及本院(2019)皖1525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确定被告自2018年5月份开始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计算质保期较为适宜,至今已经超过质保金两年的支付期限,故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质保金40173.85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质保金不计利息,也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应给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的涉案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以及质保期应为5年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的主张。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屋面防水工程等最低保修期限,而非本案的涉案工程情形,即使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因此,被告的此项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霍山县xx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六安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0173.85元;

二、驳回六安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霍山县xx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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