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普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目前在押。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普生(犯抢夺罪)罚金缴纳一案中,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普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向本局移送执行,须执行事项为执行张普生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随案未移送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普生有极少数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张普生无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前往鹤壁市房管局、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张普生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普生名下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普生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政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付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抄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