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桂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兴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张小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马桂青与被告王兴才、张小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马桂青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桂青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桂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0.02元,由原告马桂青负担3,095.01元,本院予以退回3,09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