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普尔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鲁礼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普尔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尔森公司”)与被告鲁礼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尔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洋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明,被告鲁礼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普尔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合计3.1万元;2、判令被告将微信号的管理权归还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维护其公司微信号XXXXXXXXXXX(昵称万能墙-培华),协议周期为半年,账号归其所有,被告的收益为该账号收益的50%,结算周期为月结。同年12月23日,因被告费用审批有误会,其与被告产生争执,其欲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被告账号收益。但被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否则要继续履行合同。鉴于此,其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自2020年12月24日之后被告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其多次尝试联系被告,被告均拒绝沟通。其认为被告的行为根本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鲁礼贤辩称,其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5日,其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属实,但在协议履行期满前,其已经于2020年12月23日口头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其每天发朋友圈或者QQ空间8条关于原告公司宣传的相关信息,后来原告口头告知其每天发表10条信息,其不认可,就与原告发生争执,口头要求原告解除合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营校园网络社交账号。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中约定:“1.1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网络社交账号(含QQ账号和微信账号,以下简称“账号”)委托给乙方,乙方代甲方完成该账号的日常运营互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指示、该账号好友请求完成QQ空间或微信朋友圈的专项信息发布,账号好友问题线上解答等。1.2乙方应负责每个账号发送的QQ空间或微信朋友圈信息不得少于8条/天。1.3账号明细见下表(必填):微信/QQ账号:XXXXXXXXXXX登录密码XXXXXXXX支付密码XXXXXX。”第二条“合作期限”中约定:“协议有效期0.5年,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第三条“补助费用”中约定:“3.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采用‘基本补助或提成补助’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助费用,乙方的选择是提成补助,以下金额均为含税价:3.1.1基本补助……3.1.2提成补助: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成补助按照乙方所负责运营账号中信息推广所产生的的业务成交金额进行结算,标准为该账号所产生的的营收的50%。3.2甲方按照自然月为结算周期向乙方支付补助费用,每个结算周期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送上一周期该账号的营业收入数据明细,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对结果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约定“4.1甲方拥有该账号的绝对所有权,即使因乙方运营工作所需而在该账号上绑定了乙方的个人手机号、银行卡等,该账号的所有权也不会因此而转移给乙方。”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约定“5.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要求完成该账号的日常运营及好友维护工作……5.3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量要求完成每个账号的QQ空间或微信朋友圈信息发送推广任务。5.4协议期满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该账号的管理权限,并自动解绑其个人的手机号、银行卡等信息。”第六条“违约责任与协议解除”约定“6.1若遇不可抗力情形……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欲变更、终止、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并阐明理由,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进行变更、终止或解除……6.5若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后,未及时向甲方移交所运营账号的管理权,或未自动解绑其个人的手机号、银行卡等信息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且甲方仍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回该账号的管理权。6.6本协议项下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应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直接、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微信账号,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直至2020年12月18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告知被告“红包那个钱给你了”,“没有支付的费用我估计,明天后天给你支付”;2020年12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询问“为什么朋友圈要求变成九条了”“单方面变更合同算不算违约”,原告工作人员回复“不是要求10条+么”“怎么就9条了”,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询问其申请被驳回原因,并提出自其接手案涉账号开始收益为442元,原告工作人员提出其向被告支付款项,被告退出,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当日即次日,被告仍通过案涉微信朋友圈发布原告合同约定内容,之后不再维护案涉微信账号。2021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书,载明“解约通知书  致鲁礼贤  现我司根据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中的1.2条郑重向你通知如下:1、你和我司于2020年12月0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你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2、你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日内应将账号主动归还公司,同时承担账号未维护期间的损失。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对接,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你不仅需要承担在此期间账号的收益,还将承担账号活跃下降、案件受理费、协议违约等费用。希望你能认真考虑,仔细阅读以下相关协议内容  特此通知!陕西普尔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0.1.7”,并通过中通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X)向被告邮寄送达,物流跟踪显示2021年1月10日该快递被代收。现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经询,原告陈述案涉微信账号是一个私人账号,系原告于2018年之前用网上购买的一个手机号码申请的;被告在运营案涉微信账号期间共计15天产生收益974元,其应向被告支付487元,尚未实际支付;原告亦认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尽快结算工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微信账号及登录密码等信息,被告依约发布相关推广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出将每天发布信息数量由8条变更为10条,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但被告提出原告擅自变更合同违约,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原告不同意,后双方未再协商。因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每天发布朋友圈消息不得少于8条,故原告要求被告每天发布10条并未构成违约,故被告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原告因此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无法律依据,构成违约。在原告构成违约的前提下,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关于赔偿损失一节,因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将微信号的管理权归还给原告,因该账号系原告申请,并未被告申请,故原告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找回,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普尔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62.5元,减半收取262.5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丽娟 书 记 员   李燕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