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北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8325728W。 负责人:冯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被执行人: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刘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东、陈波、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建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