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长春华信塑钢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仙台大街以东、湛江路以南摩天国际中心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经理。

被告:李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平与被告长春华信塑钢窗有限公司、李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平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立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元(已减半),退还给原告刘立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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