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隆泰高层。
申请执行人:孙显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隆泰高层。
被执行人:宗传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清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黑0128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和(2020)黑0128执232号执行裁定书,受理了张少军、孙显兰与宗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手续。经约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31194.57元,现该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结案要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128执恢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有权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恢复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