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一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法定代表人:舒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程一冰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苏0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程一冰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程一冰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苏0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指定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