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贸易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春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街道龙山路中段路东(爱家超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86049118X。

法定代表人:刘小举。

被执行人:孙国想,男性,1968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李杰,男性,1965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刘菊梅,女性,1965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隆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107国道东侧923油库专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62705299。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春茂商贸有限公司、孙国想、李杰、刘菊梅、驻马店市隆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8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与驻马店市春茂商贸有限公司、孙国想、李杰、刘菊梅、驻马店市隆欣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截止2021年8月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春茂商贸有限公司、孙国想、李杰、刘菊梅、驻马店市隆欣商贸有限公司经自愿协商于2021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孙国想自愿其个人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依照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在申请人处抵押担保房产法院可以予以查封,直至还款义务结束。二、如被执行人孙国想不按此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并自愿接受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以当事人已达和成解协议无需法院再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驻马店市春茂商贸有限公司、孙国想、李杰、刘菊梅、驻马店市隆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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