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麦尔·米吉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洛浦县。 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言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艾麦尔·米吉提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艾麦尔·米吉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麦尔·米吉提以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自己和解为由,现原告艾麦尔·米吉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麦尔·米吉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5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艾麦尔·米吉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力亚尔·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