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佳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被申请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在人民币155万元范围,查封李某名下的嘉00005204号项下的不动产(位于嘉禾县××镇××开发区××村××栋),并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李某名下位于嘉禾县××镇××开发区××村××栋的房产(不动产证号:嘉0××4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某预先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