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启明,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王启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湘11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启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王启明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无不动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启明依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8月4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红华 审判员 周志文 审判员 王盛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