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与经南二路东北角正商经开广场104、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37786。

法定代表人郭嘉,行长。

被执行人陈长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叶会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杨晓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杨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天和易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号9号楼23层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262390。

法定代表人杨晓娜,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陈长亮、叶会敏、王兵、杨晓娜、杨志刚、河南天和易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8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陈长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52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89090.6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从2019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以年利率15.4%为限);二、被告叶会敏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会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长亮追偿;三、被告王兵、杨晓娜、杨志刚、河南天和易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兵、杨晓娜、杨志刚、河南天和易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长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3元,由六被告负担。陈长亮、叶会敏、王兵、杨晓娜、杨志刚、河南天和易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长亮、叶会敏、王兵、杨晓娜、杨志刚、河南天和易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5103.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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