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青县交通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98287199E。
法定代表人:王宝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县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原告青县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县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县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