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谢朝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道明诉被告谢朝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道明以被告谢朝书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道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张道明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