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栾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李连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晓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栾景亮、李连英与被执行人王晓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14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