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女,系刘学兰女儿,1984年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女,系刘学兰女儿,****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白广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刘学兰与白广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学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学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刘学兰承担